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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文件編號 | ||
信息有效性 | 公開形式 | ||
主題詞 |
邵陽縣地方稅務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共3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類 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 注 |
1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縣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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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
縣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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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 |
其他權力 |
第八十六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
縣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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