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
公開日期 | 服務對象 | 公民 | |
發布單位 | 文件編號 | ||
信息有效性 | 公開形式 | ||
主題詞 |
邵陽縣環保局行政權力清單

邵陽縣環保局行政權力清單(共92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含限期治理、環境保護撥款、貸款貼息、“三同時”等項目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縣環保局 |
|
2 |
污染防治設施的拆除或閑置許可(含關閉、閑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準)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
縣環保局 |
|
3 |
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 |
行政許可 |
1、水污染物排放許可。(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三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2、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
縣環保局 |
|
4 |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2.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和年度計劃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第一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4、《湖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湖南省境內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綜合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醫療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允許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及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收集活動。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回收利用、處置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只能從事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第四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向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醫療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先經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先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并說明理由。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7、《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十六條 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的,并應當依法報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可轉移。 |
縣環保局 |
固廢 |
5 |
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治理進度。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檢查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的治理情況,對完成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驗收。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必須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后1個月內,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延長治理期限申請,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
縣環保局 |
|
6 |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的。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的,由有權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未依照第十九條規定重新報批、報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或者建成投入生產的,按前款規定實施處罰。 |
縣環保局 |
|
7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2.《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第二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環境影響評價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在業務工作中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
縣環保局 |
|
8 |
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環保局 |
|
9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備案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
縣環保局 |
|
10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報告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2、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
縣環保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
|
11 |
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
縣環保局 |
輻射 |
12 |
未設置識別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縣環保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
輻射
|
13 |
違法處理廢舊放射源,違法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
縣環保局 |
|
14 |
未按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
縣環保局 |
|
15 |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
縣環保局 |
|
16 |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報告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17 |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18 |
托運放射性物品造成核與輻射事故、未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19 |
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20 |
排氣污染檢測機構違法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一)檢測機構在檢測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機動車或者車用發動機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資格;(二)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四)銷售機動車用含鉛汽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縣環保局 |
|
21 |
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實施前的排污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的;(三)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
縣環保局 |
|
22 |
排污單位或運營單位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操作規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保部令第19號)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二)違反技術規范,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 (四)違反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行為。 2、《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的排污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建設自動監控設備,并逾期不改的,十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化運營管理單位違反環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家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自動監控運營管理資質。 |
縣環保局 |
|
23 |
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 4.《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縣環保局 |
|
24 |
限期治理期間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縣環保局 |
|
25 |
違反畜禽養殖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 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渣和污水的。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
縣環保局 |
|
26 |
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違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3、夜間違法施工導致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4、違法排放放射性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縣環保局 |
|
27 |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2、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
縣環保局 |
|
28 |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5)《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使用,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保證金充作污染治理專項資金。 2、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罰款。 |
縣環保局 |
|
29 |
違反建設項目“試生產”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3、《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215號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保證金充作污染治理專項資金。 |
縣環保局 |
|
30 |
違反污染事故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2、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醫療廢物管理方面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菌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經營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
縣環保局、衛生、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
|
31 |
污染和破壞自然保護區環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環保局〔1995〕國土〔法〕字第117 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罰款,并責令其改正。 |
縣環保局 |
|
32 |
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及其他登記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噪聲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5、電磁輻射方面: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或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6、其他方面 (1)《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產生尾礦的企業未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的,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補辦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告國家環保總局,由國家環保總局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四)未申報或者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
縣環保局 |
|
33 |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海事、漁政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3、噪聲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5、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2)《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拒絕、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三)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7、其他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 (4)《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5)《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地方處罰事項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環境保護部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 (一)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 (四)未按登記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 (五)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縣環保局 |
監察大隊 |
34 |
違反排污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綜合規定 (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排污費和滯納金的,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噪聲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
縣環保局 |
|
35 |
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2、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
縣環保局 |
|
36 |
違反技術、設備、工藝管理規定及禁止污染轉移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三) 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37 |
在飲用水水源一、二保護區內從事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38 |
未按要求制定應急預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2、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3、輻射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
縣環保局 |
|
39 |
違規運輸、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處置污染物、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水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三)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處置其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不承擔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
縣環保局 |
|
40 |
違反規定安裝監測、自動監控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 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8號令)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縣環保局 |
|
41 |
違法在特殊區域焚燒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環發〔1999〕98號)第八條:對違反規定在秸稈禁燒區內焚燒秸稈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燒,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環保局 |
|
42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遵守相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7令)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
縣環保局 |
|
43 |
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4)《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批批準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5)《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
縣環保局 |
|
44 |
違法設立排污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
縣環保局 |
|
45 |
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
縣環保局 |
|
46 |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鍋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縣環保局 |
|
47 |
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
縣環保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
|
48 |
無證生產或未按證生產或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原料、違法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違法所得,拆除、銷毀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并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的罰款,拆除、銷毀用于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 (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地方處罰事項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環境保護部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 (一)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 (四)未按登記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 (五)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縣環保局 |
|
49 |
未按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未按規定保存或未按規定使用新化學物質相關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保令第7號)第四十六條:【地方處罰事項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以及生產、進口活動實際情況等相關資料的; (三)將以科學研究以及工藝和產品的研究開發為目的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規定管理的。 |
縣環保局 |
|
50 |
違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或者購買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違法所得,處以所銷售或者購買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市場總價3倍的罰款;對取得生產、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減其生產、使用配額數量。 第三十五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的罰款,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減其生產、使用配額數量。 第三十六條: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交由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3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向大氣排放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3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 (三)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 (四)未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的。 |
縣環保局 |
|
51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52 |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縣環保局 |
|
53 |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54 |
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后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后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許可證。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
縣環保局 |
|
55 |
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許可證。 |
縣環保局 |
|
56 |
無證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
縣環保局 |
|
57 |
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直至撤銷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
縣環保局 |
|
58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59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按證生產或違法使用登記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生產使用登記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活動,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生產使用登記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縣環保局 |
|
60 |
違法使用排污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出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轉讓排污許可證的; (三)租用、借用、買受排污許可證的; (四)排污許可證遺失、毀損后未及時補辦的。 |
縣環保局 |
|
61 |
違反清潔生產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62 |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縣環保局 |
|
63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為處置)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 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環保局 |
|
64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
縣環保局 |
|
65 |
扣押(暫扣)、查封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 |
行政強制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縣環保局 |
|
66 |
排污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7、《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一)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噪聲超標排污費。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征噪聲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8、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管理使用管理條例》辦法 第十六條: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一)依照本辦法規定正在申請減免排污費期間; (二)企業由于經營困難瀕臨破產、倒閉或者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 |
縣環保局 |
|
67 |
環境保護項目貼息補助 |
行政給付 |
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2、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管理使用條例》辦法 第十八條: 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二)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項目; |
縣財政局、縣環保局 |
|
68 |
國家、省、市級環境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
行政檢查 |
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369號令)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2、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建[2010]11號 |
縣財政局、縣環保局 |
|
69 |
對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
行政獎勵 |
1、《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凡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貴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2、《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尾礦污染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3、《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 對自愿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范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給予下列獎勵: (一)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或者其他國家提供資金補助的示范項目; 4、《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環保舉報熱線工作表彰和獎勵制度,對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或者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
縣環保局 |
|
70 |
監測數據的對比認定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并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對比監測校驗。正常生產條件下對比監測校驗每年不少于二次。 |
縣環保局 |
|
71 |
排污單位現場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縣環保局 |
|
72 |
建設項目投產后的跟蹤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縣環保局 |
|
73 |
對轄區內環評機構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一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對評價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或委托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價機構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負有日常監督檢查的職責。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價機構的業務指導,并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評價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進行日常考核。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對本轄區內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定期考核。 |
縣環保局 |
|
74 |
核發環保標志 |
其他行政權力 |
根據《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環發﹝2009﹞87號)第九條: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程序:(一)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注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
縣環保局 |
|
75 |
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
縣環保局 |
|
76 |
責令限期治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3、《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尾礦的企業;已建的企業所排放的尾礦水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向上述區域內排放尾礦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
縣環保局 |
|
77 |
終結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限期治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 【終結情形】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結限期治理決定:(一)依法被撤銷的;(二)依法解散的;(三)依法被宣告破產的;(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 |
縣環保局 |
|
78 |
限期治理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
縣環保局 |
|
79 |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行政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縣環保局 |
|
80 |
財政專項資金分配 |
行政檢查 |
1.《湖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湘財建[2014]6號)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對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監督和管理,各級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環保項目進行審查、監督和管理。 |
縣財政局縣環保局 |
|
81 |
秸稈禁燒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負責秸稈禁燒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秸稈綜合利用的實施工作。 |
縣環保局、縣農業局 |
|
82 |
尾礦污染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縣環保局 |
|
83 |
污染事故、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
其它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湖南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必須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應急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在發現重大污染事故隱患的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六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并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經濟損失、人員受害及應急措施等情況的初步報告;事故查清后,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采取的措施、處理結果以及事故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社會影響、遺留問題和防范措施等情況的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文件。 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事故可能影響的水域進行監測,并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造成漁業水體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管理機構報告。海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通報情況,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7、《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第一款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9、《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0、《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礦污染事故的企業,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尾礦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于特大的尾礦污染事故,由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國家環境保護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對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
縣人民政府、縣環保局、有關部門 |
|
84 |
公布違法企業 |
其它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三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
縣環保局 |
|
85 |
公布拒不執行已生效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
其他行政權力 |
《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
縣環保局 |
|
86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保部令第19號)第四條第一款: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 |
縣環保局 |
|
87 |
排污費征收數額核定、通知排污者并公告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方法,結合排污者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或者《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排污費的數額。《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通知書》和《排污費繳費通知單》,并通過同級媒介至少每年公告1次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數額。 |
縣環保局 |
|
88 |
排污權交易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明確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交易機構,搭建市州儲備交易平臺。儲備交易平臺主要負責排污權儲備交易的業務指導、信息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核算和評估,具體辦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業務等工作。 |
縣環保局 |
|
89 |
確定禁燒區鄉鎮名單 |
其他行政權力 |
《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禁燒區鄉鎮名單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縣環保局和縣農業局 |
|
90 |
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
縣環保局 |
|
91 |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及登記證核發管理 |
行政檢查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
縣環保局 |
|
92 |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
縣環保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