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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
邵陽縣地稅局行政權力清單

邵陽縣地稅局行政權力清單(共89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單位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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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
行政許可 |
財政部《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10)第三十二條: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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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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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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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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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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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納稅人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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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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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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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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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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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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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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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經由稅務機關指定非法印制發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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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條: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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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決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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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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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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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金融機構違規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違規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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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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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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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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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問題,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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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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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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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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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規定開具、使用、繳銷和保管發票的,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數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四)拆本使用發票的;(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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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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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非法代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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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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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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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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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納稅憑證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花銷的,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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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扣繳義務人違規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違規開具稅收票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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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納稅人違規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票證,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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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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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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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保險費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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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印花稅票代售戶違規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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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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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存款的保全措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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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保全措施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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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凍結存款中扣繳稅款的強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八條: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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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七條: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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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六十三條: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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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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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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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房產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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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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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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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印花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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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源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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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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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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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車船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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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契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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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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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發布,根據1990年國務院令第60號和2005年國務院令第448號修改)第五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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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第四條: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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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為引導和調控文化事業的發展,從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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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工會經費代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征收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3]25號)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中應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由各級財政列入財政預算并統一撥繳到同級地方總工會。行政事業單位中未列入財政預算的工會經費和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工會經費(籌備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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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湘政發〔2011 〕27號)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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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社會保險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1、《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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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殘疾人保障基金代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第十三條:與地方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按年征收;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按月征收。 |
縣地稅局 |
保留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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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價格調節基金代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36號)第六條 (四)向社會征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征收范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閑娛樂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服務項目和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資源性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直接解繳到同級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依據本辦法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其中煙草和通信行業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省國庫,其他行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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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稅(費)滯納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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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手續費支付 |
行政給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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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發票真偽鑒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三條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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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印花稅應稅憑證鑒別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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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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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舉報獎勵 |
行政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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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稅務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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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稅務行政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八十六條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二)行政賠償。(三)行政獎勵。(四)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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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大企業稅務審計 |
其他行政權力 |
1、《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國稅發[2011]71號)第三十五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風險等級,對企業實施針對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納稅服務、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反避稅調查等。第三十七條:對有遵從意愿但遵從能力較低的中等風險企業,可以通過引導和幫助的方式,采取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等措施,告知企業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幫助企業分析產生風險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業整改。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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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代開發票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根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7號修訂)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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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納稅評估 |
其他行政權力 |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第二條: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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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涉稅違法行為公告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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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發票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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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核定應納稅額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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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稅收優先權 |
其他權力 |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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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責令限期改正 |
其他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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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 |
其他權力 |
第八十六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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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其他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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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稅款追征權 |
其他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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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責成提供納稅擔保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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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稅務登記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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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帳簿 、憑證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 ,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 ,進行核算。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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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納稅申報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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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合理調整 |
其他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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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責令限期納稅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繳納。 |
縣地稅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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