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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邵農(肥料)罰〔2019〕4 號
當 事 人:邵陽縣大木山利農農資超市
類 型: 個體工商戶
負 責 人: 銀小華 女 46歲
身 份 證:430523*********025
住 址:邵陽縣塘渡口鎮寶峰街117號1棟401室
當事人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合的肥料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當事人銷售丹陽市華楓有限公司生產的“云壯”牌復合肥料(N-PK-KNF 15-15-15),肥料登記證:蘇農肥(2009)準字0552號,生產日期:無,規格50公斤/袋,2019年3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產品進行了抽樣并送檢。4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化肥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出具的檢驗報告:氮(N)含量是21.6%,有效磷(P2O5)含量是5.1%,氧化鉀(K2O)含量是6.4%,總養分是33.1%。該行為違反了《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4月26日對當事人做了詢問筆錄,經詢問當事人進回該肥料共3噸,已銷售2.2噸,銷售價格2200元每噸,違法所得4840元。
本機關2019年5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陳述申辨,亦未要求舉行聽證。
以上事實清楚,有抽樣取證憑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檢驗報告、送達回證等證據材料。
根據以上調查取證,當事人銷售丹陽市華楓有限公司生產的“云壯”牌復合肥料(N-PK-KNF 15-15-15),該行為違反了《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根據《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并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6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邵陽縣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邵陽縣人民政府或邵陽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邵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縣農業農村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