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
公開日期 | 服務對象 | ||
發布單位 | 文件編號 | ||
信息有效性 | 公開形式 | ||
主題詞 |
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耕作管理堅決制止耕地拋荒的若干規定

SYDR-2020-00006
邵政發〔2020〕5號
邵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耕作管理堅決制止耕地
拋荒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耕地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長效機制,制止耕地拋荒,提高耕地產出率,確保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及財政部農業部《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耕地,是指種植糧、棉、油、菜、果、藥、煙、漁等農作物(多年生經濟作物除外)的水田和旱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拋荒,是指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經營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沒有種植作物的棄耕行為。耕地全年沒有種植作物的屬全年性拋荒;自然條件一年內適宜種植兩季作物只種植一季,或者適宜種植兩季以上農作物的只種植一季或兩季農作物的,屬季節性拋荒。
第四條 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于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負責轄區內耕地耕作的管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要依照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的耕地行使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權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耕地使用的養護監督管理、中低產田土改造以及對耕地地力、環境狀況的監測和評價、新開耕地質量評定及后續培肥監管,為耕地耕作者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
第七條 縣委、縣政府把耕地耕作管理納入績效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對耕地耕作管理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耕地耕作管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視情況給予相應處分。鄉鎮場黨委、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駐村干部和村干部為具體責任人。每年度7月底止,凡轄區內出現水田連片拋荒3畝以上,或零星拋荒耕地20畝以上的村,對駐村干部和村干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凡轄區內出現水田連片拋荒5畝以上,或零星拋荒耕地100畝以上的鄉鎮場,對鄉鎮場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八條 耕地經營承包者須嚴格履行土地經營承包義務,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質量,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凡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土地發包方要責令其保質保量恢復耕地,并視情況進行處理。堅決禁止只用地不養地的掠奪式經營行為,堅決禁止棄耕拋荒。
第九條 完善耕地耕作管理機制,切實搞好土地流轉。村、組對土地經營承包方要加強履約管理,實行耕地流轉制度。凡無力耕作或舉家外出務工的經營承包者,必須采取轉包、代耕、租賃、托管、入股等方法進行土地流轉,搞好耕地耕作。凡棄耕地拋荒2年以上者,立即中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發包方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
第十條 認真貫徹落實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等惠農政策,嚴格按照“誰耕種誰受惠、不耕地不受惠”的原則,由土地發包方將相關補貼發放給耕種者。
第十一條 各鄉鎮場黨委、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負責制止耕地拋荒行為,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耕地地力建設、生態建設和地力監測,并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交通、財政、電力、政法、紀委監委、宣傳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搞好耕地耕作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耕地耕作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適量資金,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用于提高耕地質量和加強耕地耕作管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邵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